江蘇省將實施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(guī)范 通則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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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分類:各地政策
 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。綜合利用是指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。近日,江蘇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發(fā)布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(guī)范 通則》,將于2022年11月23日起實施。
 
  文件適用于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單位全過程的污染控制,可用于指導綜合利用與處置單位工程建設以及設施運行管理工作;產廢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設施參照本文執(zhí)行;有特定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專用標準的,同時執(zhí)行專用標準,不適用于水泥窯協(xié)同處置危險廢物、醫(yī)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。
 
  標準文件首先對“危險廢物”、“綜合利用”、“物化處理”、“焚燒”、“綜合利用產物”、“危險廢物填埋場”、“柔性填埋場”、“剛性填埋場”、“再生回用”等專業(yè)術語進行了界定。文件還規(guī)定了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的入場分析、貯存、物化處理、綜合利用、焚燒、填埋和運行管理的技術要求。
 
  文件對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提出五項總體要求,提出一是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過程應采用二次污染少、環(huán)境風險低、自動化程度高的技術及裝備;二是過程的各環(huán)節(jié)應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,減少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,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并做好臺賬記錄;三是過程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(控制)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;四是應遵循環(huán)境風險可控的原則,保證綜合利用與處置全過程環(huán)境及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;五是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應滿足應用場景的技術要求,綜合利用產物的生產和使用不應導致質量和安全問題。
 
  在物化處理方面,文件要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過程中氧化劑、還原劑的使用應符合HJ 1091—2020中的相關要求;中和工藝裝置和管路應根據物料特性和反應條件選擇防腐蝕、耐溫、抗壓材料,并安裝液位、pH和溫度在線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;絮凝沉淀工藝裝置應設置pH自動控制儀﹑濁度儀、氧化還原電位測定儀等設備,與加藥計量泵耦合并定期校準等。
 
  另外,在綜合利用方面,文件對一般要求和綜合利用產物要求分別做了詳細的說明;在焚燒方面,對進料要求、運行要求、二噁英控制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;在填埋方面,分為一般要求、柔性填埋場、剛性填埋場、封場要求四個部分進行了說明;在運行管理方面的有關規(guī)定也從一般要求、監(jiān)測要求、信息公開要求三個方面進行闡述。
 
  《DB32/T4370-2022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(guī)范 通則》文件詳情請參考附件。
 
  原標題:江蘇省將實施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與處置技術規(guī)范 通則》